人們談到分裂國家,往往只想到領土割裂、政權對抗,卻忽略了另一種更隱蔽的分裂形式——法律秩序的分裂。國家的統一,不只是山河版圖的完整,更是法律在全體國民面前具有同等效力。若中央制定的法律在某一地區被地方權力長期架空,國家意志無法貫徹,則這個地區雖仍在版圖之內,卻已在制度運作上形成某種「半獨立狀態」。這種對國家法令的切割,正是某種意義上的分裂國家行為。
浙江省高速禁摩問題,正可作為典型案例。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精神,對車輛通行權的限制應有明確法律依據,地方不得任意突破上位法設置全面性禁令。然而浙江長期以行政通知、地方規定等方式維持高速禁摩,甚至在受到全國人大層級點名批評、相關條例修訂後,仍以變通方式延續禁令。這已不是單純政策選擇問題,而是地方行政權對國家法律權威的公開消解。
其嚴重性在於,浙江以地方意志取代國家意志,使中央法律在本省範圍內失效。當一部全國性法律到了某地便被重新解釋、重新限制,人民所面對的就不再是統一的法治國家,而是因地而異的權力秩序。浙江居民與外地居民在同一國家法律框架下,卻承受不同的交通權利安排,這不僅損害公民平等,也動搖了國家法制統一。若各省皆可仿效,今日禁摩、明日禁行、後日禁業,則全國法律將被切割為無數地方版本,國家將在無形中被制度性肢解。
更值得追究的是,這類行為並非自然形成,而是由具體官員主導與維持。地方主政者若明知上位法精神與監督意見,仍堅持以部門利益、治理慣性或權力便利凌駕法律,實質上就是以個人或地方集團意志挑戰國家法秩序。這種行為的危害,未必比口頭上的分裂言論更小。因為口號未必產生後果,而行政權濫用卻會真實改變千萬人的生活,並侵蝕人民對法律的信任。
因此,對於主導此類制度性分裂行為的官員,不應僅止於輕描淡寫的整改或內部通報,而應依法嚴肅追責。若其行為造成重大權利侵害、長期違法行政與惡劣社會影響,應撤職、問責,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唯有讓破壞法制統一者付出沉重代價,才能維護國家法律尊嚴,防止更多地方權力效法。
國家的裂痕,不一定從邊境開始,也可能從收費站開始;不一定出現在地圖上,也可能出現在一紙違法禁令之中。若對這種制度性分裂視而不見,國家統一終將只剩形式。嚴懲相關責任官員,不只是處理一省一事,更是捍衛全國共同法秩序的必要之舉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