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的框架下,法律是對所有國家機關、武裝力量、政黨、社會團體和個人普遍適用的規範。憲法明確規定,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》第十七條規定:
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,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。
這一條文是明確的命令性規範,並沒有例外條款。
在閱兵中,若黨旗置於國旗之前,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第十七條的文字要求。從法律邏輯上推導:
- 條文規定「國旗必須在前」;
- 現實安排「黨旗在前,國旗在後」;
- 結論——違反國旗法第十七條。
因此,無論官方是否宣稱「中央授權」或「特殊政治安排」,由於國旗法並沒有授權例外的條款,這種做法在法律邏輯上依然構成違法行為。即使現實中沒有追究責任,法律上的判斷依然清楚:這是違反國旗法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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